根据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1号)相关规定,现将本机关对 ******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
一、项目编号:SXWH2023-5-5
二、项目名称:******街道2023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快餐配送服务项目
三、采购日期:2023年05月30日
四、相关当事人
1、当 事 人:******有限公司
2、地 址:******街道珠溪村东俞横山
五、基本情况
2025年1月3日,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1楼1105室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于2025年1月8日立案调查。
******街道2023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快餐配送服务项目(项目编号: SXWH2023-5-5)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变造了4名厨师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,并最终中标,属于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”的情形,涉嫌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。
************有限公司法人魏文军的调查询问笔录。
2025年4月3日,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〔2025〕第000004号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陈述、申辩权利,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。
******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1楼1105室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行为。
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1、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,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(¥10,080.00);2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;3、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;4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元贰角捌分************财政局,账号:************00001)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************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六、处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
七、处罚结果
1、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,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(¥10,080.00);2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;3、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;4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元贰角捌分(¥42,777.28)
八、处罚日期
2025年04月07日
九、执法机关信息
1、执法机关:******财政局
2、联 系 人:徐老师
3、联系电话:0575-******
附件信息: